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3民初778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3号三江城市花园19号楼1单元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95037346N(1-1)。

法定代表人:吴祖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泰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155号4幢2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E93E。

法定代表人:李素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南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9054033302。

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春梅

审判员 柏文君

人民陪审员 马 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敏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