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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202执8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祖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增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凯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202执8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刘树郁
审判员马元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