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青2521民初109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95037346N,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3号三江城市花园10号楼一单元1031室。
法定代表人:吴祖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1985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鸿,青海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振茂公司)与被告**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被告**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年返还建造师证书租借费用119000元;三、被告**年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原、被告签订《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约定2020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被告将一级建造师证件租给原告适用,原告支付证件费用每年4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证件租借费119000元。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行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之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将建造师证件租借给他人使用。《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实质是建造师证件租借协议,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被告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证件租借费119000元,应返还给原告。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系无效合同,被告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119000元证件租借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年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又签订《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被告在原告公司存在两个身份,一个是公司员工,一个是公司顾问。协议书也是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而不是建造师证书租用协议;2、《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是原告起草的,被告阅读后签字。原告作为专业的建筑行业的公司,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是非常清楚,原告起草协议时就应当想好怎么写,但是现在原告又主张自己起草的协议书是无效的,即使是无效的,也是原告的过错,是原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不能被告履行了义务,原告再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费用,这是不成立的;3、原告所谓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返还费用更不能成立,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而该规定是建设部制定的,不是行政法规的范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而不是其他部门。所以,被告即使违背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也不能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人证合一”,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原告在海东市互助法院起诉时,也认可《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是有效的,而现在又主张无效,前后矛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振茂公司(甲方)与**年(乙方)签订《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约定“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建筑专业壹级建造师为我公司顾问,鉴于乙方已获得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公司顾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聘用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3年。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止。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相关业务。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投标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3、若乙方在注册期内从甲方单位离职但未办理完注销手续前,如因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等的检查需乙方到场,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及文件,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1000元一次,甲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报销……6、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报酬……10、乙方必须全国没有社保。只能在甲方上唯一社保,甲方为乙方上养老、医疗(包括个人部分)。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应于2020年5月1日向甲方提供有关建造师注册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一寸、二寸彩色相片身份证等)……四、聘用报酬及支付方式。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证件补助人民币45000元整(四万五千元每年)……六、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5)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岗位职责的……”。合同签订后,**年于2020年4月20日将其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在振茂公司名下,后于2021年9月6日办理了注销注册手续。其间,振茂公司将**年派往青海省化隆县群科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项目工作;振茂公司向**年支付了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11月15日的劳动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10月15日,振茂公司开具一份119000元的领据,“领款用途说明”载明“**年壹级建造师证书费用”;2020年10月16日,振茂公司将119000元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00081)汇入**年名下的青海银行账户(尾号02396)。
2020年11月16日,振茂公司与**年因冬休期间工资待遇产生争议,但双方未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12月23日,振茂公司向**年发出《限期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载明“鉴于建设工程行业属性,自2020年11月16日起,由公司派驻您所在项目部开始冬休放假;对于冬休期间待遇问题,拟若不同意参照公司上一年度冬休标准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按要求返岗上班,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但您至今累计超过37天一直未按公司要求回岗上班,也未明确接受冬休安排,您的行为已经构成无故缺勤矿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管理制度,现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式通知如下:请你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综合部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事宜。并对已借支的¥119000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元整)岗位证件补助费用做借款核对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年既未到岗上班,亦未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12月21日,**年向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交通费等款项。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互劳人仲案字(2021)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振茂公司与**年为劳动关系,但振茂公司未与**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裁决振茂公司向**年支付2020年4月份至11月份的二倍工资。
振茂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起诉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称互助法院);2021年4月8日,互助法院立案受理了振茂公司、**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021)青0223民初1575号】;2021年6月23日,互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年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二、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年二倍公司共计68740元;三、驳回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年返还预支费用1190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振茂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7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21)青02民终364号】,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振茂公司认为其与**年签订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系无效合同,并主张返还预支费用119000元,遂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领据、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互劳人仲案字(2021)1号《仲裁裁决书》、(2021)青022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2021)青02民终36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附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振茂公司与被告**年签订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年与振茂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年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亦注册于振茂公司,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故振茂公司主张**年将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于振茂公司属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进而,振茂公司关于《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履行情况。本案中,振茂公司向**年发出《限期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要求**年于2020年12月30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并“对已借支的¥119000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元整)岗位证件补助费用做借款核对确认”,应视为振茂公司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结合**年与振茂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确认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以及**年缺岗多日、未约定合同义务和岗位职责等事实,振茂公司单方解除《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即《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预支119000元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补助费用应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问题。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年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自2020年4月20日初始注册于振茂公司名下,而双方之间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期间的补助费用应由振茂公司承担,即31315.07元(45000元/365天*254天)。振茂公司预支补助费中的超出部分87684.93元,**年应予返还。振茂公司主张**年返还全部预支补助费119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年抗辩仅返还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销注册日(2021年9月6日)之后的补助费,但与《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已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年未到岗工作及未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等事实不符,有悖于“人证合一”原则,亦有违公平原则,故对于**年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基于振茂公司与**年之间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已解除,为了减少诉累,本院对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年之间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预支补助费87684.93元;
三、驳回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2.62元,被告**年负担98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晶
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