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3民初1018号
原告: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95037346N(1-1),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三江城市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0558N,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
负责人:曾上游,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0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青海振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海顺
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