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财保20号
申请人:马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
负责人:霍某。
被申请人:张某,出生年月不详,现住西宁市。
申请人马某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门源县交通运输局给付被申请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位于珠固乡寺沟村水毁修复工程A标段工程款117266元。
申请人马某以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南环路17号6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房权证门政字第5-2741号)作为申请人马某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在门源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117266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07元,由申请人马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建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麻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