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5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海林。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海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青0105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诉讼费9581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保函费4787元,共计1019368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3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无住房登记,2018年11月27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以被执行人青海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被执行人青海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斌
审判员敖敏
审判员严君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季雯
书记员李婷
附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