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

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与乐都区源源矿产品经营部、**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民终170号
申请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新源天棚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66192978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乐都区源源矿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红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123MA753K5P1G。
经营者:**,女,汉族,1973年8月6日生,身份证号:×××,住青海省海东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住青海省海东市,系**丈夫。
上诉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乐都区源源矿产品经营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乐都区源源矿产品经营部经营者**、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或名下价值550000元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已出具保函为申请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提供550000元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乐都区源源矿产品经营部经营者**、***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党雪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