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

青海正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5457号
原告:青海正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DLB29,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8号楼23层12306室。        
法定代表人:雷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民,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6619297816,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新源天棚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邓生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正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正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因案涉采矿权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依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青海正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48元,退还原告青海正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李成玲
审判员    赵爽
人民陪审员    汪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记员    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