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

某某新、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抗3号
抗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新,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蔴莲乡瓜拉村村民,住该村123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天峻县新源天棚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邓生积,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泉口镇牙合村村民,住该县浩门镇锦翠佳苑小区3号楼1单元801室。    
申诉人**新与被申诉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2民终45号民事判决,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青检民监(2021)2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海明
审判员    罗江丽
审判员    康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要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