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晖机电承装有限公司

湖北恒晖机电承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222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晖机电承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新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晖机电承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新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报表,责令其在2019年5月8日前履行本院(2018)鄂0222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经网络查控及在房产局、工商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明湖北新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