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开送变电有限公司,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中疏港路以南、西港路以东、保税区对过。
法定代表人:马云普,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开送变电有限公司与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宗海面积为33.333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权利证号:国海用2013B1309830035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炳峰
黄骅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冀0983执2478号
中捷产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开送变电有限公司与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983民初6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宗海面积为33.333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权利证号:国海用2013B13098300358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二0年七月日
联系人:刘炳峰联系电话:178××××3026
本院地址:黄骅市渤海西路566号邮编:0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