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4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万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669号新牟里18号楼1单元1楼西。
法定代表人:王丽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5号三楼301、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镭,执行董事。
申请人烟台万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612财保807号、(2021)鲁0612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相应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90×××14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烟台农村商业银行90×××1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