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444号之三
原告:烟台万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669号新牟里18号楼1单元1楼西。
法定代表人:王丽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青,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5号三楼301、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守玲,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万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烟台万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万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万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6元,由原告烟台万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