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合洪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23号
申请人:烟台市合洪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董立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学,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镭,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合洪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423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423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