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459号
申请人: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5号三楼301、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镭,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董事长。
关于被执行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4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