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向仍兵、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仍兵,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彬,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在彬,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向仍兵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广顺建设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服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向仍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