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1818号 原告:杨**,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被告:***,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项目部合同管理员,甘肃省秦安县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