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1818号
原告:杨**,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被告:***,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项目部合同管理员,甘肃省秦安县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对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