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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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1737号之一
反诉原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16204212E。
法定代表人:***。
反诉被告:**,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反诉原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