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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岩筑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4民初775号 原告:新疆金岩筑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盖孜库木乡库木博斯坦村3组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被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被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原告新疆金岩筑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金岩筑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岩筑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岩筑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金岩筑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沙雅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娜迪热** 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