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2民初1377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昱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友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昱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昱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604元、保全费2489元,共计6093元(原告深圳市昱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昱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虹
书记员 蔡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