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与缙云县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275号

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北一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EL287。

法定代表人:陈阿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缙云县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会信用代码91331122307589550C。

法定代表人:董建革。

被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会信用代码9133112276391656XN。

法定代表人:曹跃进。

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丁展瑶

代书记员 李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