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275号
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北一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EL287。
法定代表人:陈阿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缙云县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会信用代码91331122307589550C。
法定代表人:董建革。
被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会信用代码9133112276391656XN。
法定代表人:曹跃进。
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衢州市巨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丁展瑶
代书记员 李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