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集团有限公司

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武义加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343号

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6391656XN。

法定代表人:曹跃进,该集团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楚,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加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胡宅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8E6813R。

法定代表人:袁锦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加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敏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叶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