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集团有限公司

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862号
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新民路**(浙江缙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跃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总经理。
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涛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逸瑾
书记员王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