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集团有限公司

涛涛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2510号
申请执行人: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新民路6号(浙江缙云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开阳路46号。
本院在执行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4执2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审判员  毛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继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