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执46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847325812。
法定代表人吕建伟。
被执行人浙江佰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达路1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478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涛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6391656X。
法定代表人曹跃进。
被执行人黄金英,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佰奥工贸有限公司、涛涛集团有限公司、黄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02民初4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9248649.28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案抵押物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尚有9248649.28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拘留、作出罚款决定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02执46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洪明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