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24执1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正山后村南山后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0442。
法定代表人:郑绍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6654540072。
法定代表人:李章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进行执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324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价款75989450.40元,除已支付的工程款68085956.42元、尚应代为扣缴的工程税款399411.69元及扣留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价款1178584.00元的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即58929.20元外,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45153.09元。此款定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3700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745153.09元。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195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3745153.09元,执行费39852.00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21日履行了2000000.00元。2022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被执行人要求剩余执行款项由其协调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竹溪县西关街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未售房产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4日书面提交申请,不同意被执行人的以房抵债,坚决要求现金支付。被执行人主张用以抵债的房产至今未向本院提供产权清晰的证据材料证实,该财产暂不能处置。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主张用以抵债的房产因产权不清属无法予以处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324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卫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