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河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河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皖08执恢37号
安徽河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鉴于安徽鹏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案件,且大部分案件在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财产在宿松县辖区,为便于相关案件的执行和财产处置,本案指定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文斌 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 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
书 记 员  刘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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