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26民初5015号
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河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家国
书记员 齐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