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23民初2755号
原告:**1,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原告儿子,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盐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运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8821420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2,系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个体户,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9KUJR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740GMX0。
法定代表人:**3,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788242813Q。
法定代表人:**3,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道路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5WK75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83549823A。
法定代表人:**4,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1与被告**运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宁***劳务有限公司、**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道路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广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审理,直至疫情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