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运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某某运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23民初2755号 原告:**1,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原告儿子,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盐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运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8821420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2,系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个体户,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9KUJR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740GMX0。 法定代表人:**3,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788242813Q。 法定代表人:**3,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道路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5WK75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83549823A。 法定代表人:**4,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1与被告**运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宁***劳务有限公司、**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道路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广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审理,直至疫情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