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02执保345号
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民初1439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誉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