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保1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3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誉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财保240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誉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