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誉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誉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2636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泰安市誉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永福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18925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泰安市誉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誉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誉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泰安市剩余拍卖款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