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三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三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济中行初字第2号
原告洛阳三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姚俊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第一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燕,市长。
委托代理人田春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66号。
诉讼代表人邱建平,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王佩霞,该局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三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洛阳三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三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三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智忠
审判员  任秀娥
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