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3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郧西县。
申请执行人:方修坤,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1-6-1。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县土门镇土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鄂0303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修坤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偿还保证金90000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支付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562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修坤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方修坤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9年10月28日上午,,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住所地十堰市××××号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现存的经营场所及办公人员。
6.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方修坤。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修坤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欣诚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喻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