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都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与上海浦江都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非法占用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2行审1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浦江都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案由:土地非法占用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经补正,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浦江都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非法占用行政处罚一案。
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3年起,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闵行区浦江镇新风村3组、5组集体土地751.29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706平方米)建造农用仓库用房等。
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原种植条件;3、处罚款人民币93,644.90元。
经查,被执行人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第三项义务,即缴纳罚款人民币93,644.9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予以准许,由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顾建新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