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11财保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森路**。
法定代表人:唐仁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巨龙,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川1011民初25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川1011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现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的履行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7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激扬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梓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