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2660号
原告:***,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森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仁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四川海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