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百达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东莞市百达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2民初8120号
原告:东莞市百达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关岭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2973XT。
法定代表人:刘伟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金朗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3709582L。
法定代表人:刘厚德。
原告东莞市百达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百达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德尔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后本院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莞德尔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百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4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1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2日,被告将更换刀闸、跌落式试验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11,41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完100%工程款。如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上述工程于2018年7月25日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投产,被告应于2018年7月28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款项,但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东莞德尔能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其工程款11,41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工程预(结)算书》《施工合同》《图片》《工程款发票》《发票签收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其中《工程预(结)算书》及《施工合同》显示:2017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进行报价,预计工程造价为11,410元。2018年1月12日,被告将更换刀闸、跌落式试验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11,410元,约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送电后3天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款11,410元;依据《图片》,原告主张其已依据双方的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增值税发票》及《发票签收单》显示:2018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1,41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签收该发票;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主张其员工与被告员工沟通案涉工程的发包、施工、完工、开票的全工程,被告员工于2018年8月2日确认该工程已完工。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向其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其工程款11,41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进行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程款11,410元,并提交了上述证据为据,本院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1,410元的事实。由于《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验收合格和送电后3天内付款,被告已于2018年8月2日确认该工程已经完成,但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1,4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4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1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百达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1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万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珊珊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