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80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江苏东路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美丽办 · 吾买尔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努尔·多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