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民终4051号
上诉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泉县嘉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3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瑞园公司将固镇县人民医院的暖通工程分包给嘉诚公司后,嘉诚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以730万元的合同价分包给东莞市同利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后瑞园公司也以730万元的合同价与同利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嘉诚公司和瑞园公司对其与同利公司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同利公司未出庭作证亦未参与诉讼、一审法院也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认定“瑞园公司与同利公司就该部分分包工程已直接建立了合同关系,嘉诚公司分包给同利公司的工程应视为嘉诚公司与瑞园公司均认可已从嘉诚公司与瑞园公司的合同中分离出去,嘉诚公司与瑞园公司对双方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应为剩余没有分包的部分”依据不足,嘉诚公司、瑞园公司各自与同利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及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进一步查明;另外,瑞园公司就其主张扣减的相关费用亦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请于重审中一并予以查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3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耿 杰
审判员 罗正环
法官助理梅莹
书记员毛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