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民终217号
上诉人***、上诉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萧县瑞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萧县宜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承利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萧县瑞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0元、13800元、57407元、5740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朱珊珊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张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