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02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02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652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及被执行人***在开化瑞祥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在诉讼阶段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固镇县水利局的到期债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但其土地使用权性质系集体土地,无法处置;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名下的开化瑞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无处置价值,无需冻结。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截至2020年6月1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元60005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9744元、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02执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道平
书记员  余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