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临泉县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辉隆大市场14栋一层101、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366858322。
法定代表人:庄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7436852X5。
法定代表人:徐武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23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泉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0万元、执行费164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财产线索核查已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支付条件时由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除此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徐武君消费。
2021年12月28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泉县**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受偿金额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