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朱能学与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县瑞园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02执19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朱能学,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武君,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祁门县瑞园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武君,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武君,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朱能学申请执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门县瑞园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瑞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年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