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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诉前调确1482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申请人:浙江鑫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73872532W,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智造新城街道通衢路5号1幢212-1、214室。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王倩倩,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股东。
申请人***、浙江鑫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员严高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丽霞
书记员严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