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鑫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1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7387253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山市友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6172642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鑫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山市友立矿业有限公司(2022)浙0803执1581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执158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