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景洪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终1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科,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洪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易武路10号。
法人代表人:古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元,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景洪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8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8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113元,上诉人景洪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