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疏勒县成渝建材租赁站与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421号
原告:疏勒县成渝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经营者:韦体礼,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谭亚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疏勒县成渝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疏勒县成渝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疏勒县成渝建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疏勒县成渝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减半收取计1262.50元,由疏勒县成渝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明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