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克苏龙鼎棉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901财保70号
申请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谭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克***棉业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杜津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克***棉业有限公司价值3763288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阿克***棉业有限公司3763288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