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东大街26号龙泰大厦525室。
法定代表人:苏孝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硕,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南路华锦花园3号楼1单元11楼。
法定代表人:谭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厦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当事人所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321.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伟  力
审 判 员      高静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梅花
书 记 员      杨欣